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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非平屋頂建築物之管理及限制高度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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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設置非平屋頂最小投影面積比例應大於當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或非     平屋頂投影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第二點

屋頂建築物高度,其設置非平屋頂之斜度應不小於一比四,且非平屋     頂部份高度九公尺以下者,該非平屋頂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第三點

非平屋頂建築物所設置不計入建築高度之空間不得作為任何使用;若     作為其他使用或作為閣樓使用者,不得免計入建築物高度。

第四點

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從其規定,得不受第     二點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