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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國道六號交流道路段及省縣道交會處大型廣告物擴大禁建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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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國道六號交流道路段及省道 或縣道交會處禁建範圍,以維護本縣境內國道六號兩側自然景觀延續性及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廣告物,係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於 地面、屋頂或牆面,其高度或寬度超過三公尺者。

第 三 條

國道六號兩側禁止設置大型廣告物之禁建範圍,除下列路段擴 大為路權邊界外一百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應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為禁建範圍: 一、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 二、與省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

第 四 條

前條禁建範圍,應由本府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勘定 後,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其比例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由本府公告實施。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禁建範圍公告前原經核准之大型廣告物,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償。

第 六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大型廣告物,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