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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要點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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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     築使用細目如附表;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三點

各項建築使用基地之不透水硬舖面不得超過該申請建築基地面積     之百分之五十。

第四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最大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者,不受最大建築面積三百平     方公尺之限制。

第五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並     會請用地管理單位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     表意見後辦理。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