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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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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92年 3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20009839號令發布
98年12月 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05號令第1次修訂
102年 4月19日府工建字第1022106846號函第2次修訂
第一點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依嘉義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之文件外,
並對勘驗查核報告表內容加強查核。
第三點
承造人申報壹層頂樓版配筋勘驗時,本府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查
核,其餘各必須勘驗部份,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
時派員勘驗之。
第四點
本府派員至現場勘驗時,應依查核紀錄表(如附表)項目查核,並
得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