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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聘任作業要點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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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利審查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案件,特設置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第二點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置委員二十人,由市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任之。 (一)機關代表置委員十人,分別為:    1.副市長    2.秘書長    3.工務處處長    4.地政處處長    5.財政稅務局局長    6.都市發展處處長    7.建設處處長    8.企劃處處長    9.環境保護局局長  10.交通處處長 (二)外聘委員置委員十人,分別為:    1.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區域計畫、建築類委員置四至五人。    2.交通、土木、水利、環境、地政類委員置二至三人。    3.法律、公共行政、經濟、社會類委員置一至二人。    4.熱心公益人士類委員置二人。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但外聘委員,續聘以     三次為限,機關代表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外聘委員,毎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三點

都市計畫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     人就委員中指派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