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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

11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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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ㄧ點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特訂定     本規定。

第二點

本府為預審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得成立幹事會,由召集人就府     內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幹事會主席,副主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     副處長擔任,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之。幹事會成員     由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都市更新科)     、工務處(土木工程科)、交通處、嘉義市環境保護局等有關機     關遴派人員兼任,各有關單位(機關)審查事項如附表一。

第三點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視申請內容及基地規模分為嘉義市都市設計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或幹事會審查。

第四點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係指本市各都市計畫書中載明需經委員會審     議地區之申請案件,除各該都市計畫書已有相關規定逕依該規     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幹事會審查後,簽請召集人核定     ,以本府名義行之    1.申請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2.已核准之審議案件之申請變更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不涉及原      核准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者。    3.都市設計規範載明授權由幹事會審查者。    4.申請案件為工廠用途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由幹事會辦理預審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申請案件,如經幹事會決議認定為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時效性     或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衝擊者,得逕提委員會審議。 (四)有關機車停車空間是否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若都市計畫     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未有明確規範時,得由委員會依是否具公益性     及是否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原則審議之。

第五點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依附件一至附件四檢具完整圖說及文     件,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業務單位退回補正。

第六點

為落實預審制度,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     ,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具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環境概況、     整體配置、造形草圖或量體模型等),得由申請人申請預審。預     審會應針對設計原則作成具體結論,以作為後續都市設計審議之     主要依據。

第七點

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應請設計人列席會場親自說明,必要時並得     邀請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當地居民代表列席會場陳述意     見。

第八點

申請人對於審議結果認有無法執行者,得列舉有關事項申請復議     ,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點

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之案件,各單位(機關)於審查時,遇有下     列情形之一,應再提送業務單位依程序辦理: (一)基地面積增加者。 (二)用途變更為使用強度較高者。 (三)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建物高度、平面、立面尺寸、停車       數量、戶數、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       者)且開放空間型態變更面積、綠覆率或綠化設施之植栽種類       或數量變更調整超過十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點

經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建管單位於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應 副知本府都市計畫單位。

第十一點

經本府完成核定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建築執照,必要時得向都市發展處申請展期,以一次六       個月為限,逾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