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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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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     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點

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依本基準辦理。   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點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     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第四點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處理時     ,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依本條例第七條劃定之更新地區     ,不在此限。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接一條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        並為一次更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相鄰二個以上街廓之更新單元,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並採整體規劃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     場、堤防或河川等,該鄰接部分邊界得視同為街廓邊界。

第五點

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及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     地區環境評估指標(附表)其中之一。   位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其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除需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外,     應有附表其中之一情形,但不受各指標之規定比例限制:    (一)嘉義車站、嘉北車站及北門車站所在街廓,以其周界為中心,其半徑三百公尺        所涵蓋之街廓內土地。    (二)已開闢或經都市計畫公告之公園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以其周界為中心,半徑一        百五十公尺所涵蓋之街廓內土地。   依本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其更新單元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寬     度未達八公尺時,應予退縮並補足八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六點

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受第四點至第五點之     限制。但位於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屋齡應     達二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建築物無昇降設備或缺乏無障礙設施。    (二)建築物外牆有剝落之情形。    (三)有頂樓加蓋、陽台加蓋、設置鐵窗、於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搭建構造物之情形。    (四)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五)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害之合法建築物,不受        其屋齡限制。    (六)一棟(含)以上之木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