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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免計建築面積雜項工作物大門式圍牆設置原則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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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增進市容觀瞻,有效管理雜項工作物,減少違建情況     ,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適用範圍除都市計畫書圖或其他法令規定外,為     都市計畫住宅區(含前、後院地區)。

第三點

本原則所稱大門式圍牆為連接圍牆之大門具有頂蓋投影     面積之雜項工作物

第四點

大門式圍牆應臨接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並視     同建築技術規則雨遮規定辦理。     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點

大門式圍牆免自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退縮二十     公分建築。

第六點

大門式圍牆自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之垂直投影     深度未超過一公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第七點

大門式圍牆其深度超過上述規定時,超出部分應計入建     築面積。但都市計畫前、後院地區除外。

第八點

大門式圍牆之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