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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

1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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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置有     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     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三點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將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交       由審查機構辦理,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     分。

第四點

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

第五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     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     及義務,報請本府核備。

第六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     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每年應報請本府核備。

第七點

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除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外,符     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         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本府消防局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本府消防局備查。

第八點

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者,應由申請人向本市審查機構申       請審核圖說,竣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     驗: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圖說文件,         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核發准予按圖施作        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日起六個月為限,因故未能               於規定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              許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         格後,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         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正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副本由本府存     檔備查,另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保存。

第九點

申請人於審查機構完成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審查之     案件向本府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並將消防局完 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理竣工查驗。變更時亦 同。

第十點

本辦法第二十七條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限期修改之期限為六個月,並均以一次為限。審查機構對於未     依限期或逾期修改與已廢止之案件,應每三個月實施清查,清查結果     應報本府。

第十一點

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       逾期未修改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第十二點

公有建築物部分按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標準表列金額八折計算。

第十三點

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簡易室內裝修申請       書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本府補充之。

第十四點

審查機構應設審查小組,就所受理申請案實施複查,每半年複查一       次,其複查件數不得少於總申請案之十分之一,複查結果應報本府       備查。

第十五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業務,每件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       果每季後隔(一、四、七、十)月十日前彙整報府備查。本府得就每       季抽查三件審查機構及查驗合格之案件。

第十六點

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並得由審查機構於依本辦法第       七條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