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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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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適用地區為          嘉義市(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太陽光電設施,指太陽能光電板、支架、欄杆、維修          設施及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必要設施。

第 四 條

太陽光電設施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於領得          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前,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前項太陽光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          定者,得免請領雜項執照。

第 五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          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一、太陽光電設施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          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但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未逾          三十平方公尺者,得不受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          以內之限制。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          以上。 第 六 條  建築物屋頂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           室內空間使用。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其消防安全部分應依消防法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