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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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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之迅行及        策略性更新地區。

第四條

更新單元放寬建蔽率,土地使用分區以住宅區為限,且不得超過        原建蔽率。

第五條

更新單元之建築物高度,除飛航安全管制及軍事管制外,不受建        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