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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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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第三條
第四條
更新單元放寬建蔽率,土地使用分區以住宅區為限,且不得超過
原建蔽率。
第五條
更新單元之建築物高度,除飛航安全管制及軍事管制外,不受建
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