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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相關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標準
4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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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相關設施,符合下列標準者,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及營造業承造:
一、農作產銷設施: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屋架跨距十
二公尺以下。
二、畜牧設施: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
三、水產養殖設施: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
四、林業設施: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屋架跨距十二公
尺以下。
第 3 條
農作產銷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及林業設施,其簷高超過四.五公尺或禽、
畜舍二層樓高度超過七公尺者,建築物結構設計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
證。但已興建完成者,於補辦建築執照時,依嘉義縣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