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嘉義縣建造執照申請特殊構造委託審查原則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建築物高度或規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樓層十五層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設計跨度在十八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者       。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       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兩側各一00公尺範圍       內,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       超過二層、地面上五層,或建築物高度十八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五)其他經本府認為情況特殊之建築物或結構物。

第二點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二)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三)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四)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六)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七)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八)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九)臺灣建築學會 (十)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十一)其他經本府核備之單位     前項機關、團體之審查人員應報本府核備,異動時亦同。審查人員應     具備結構技師資格並具結構設計五年以上經驗,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     以上教授結構相關科目至少三年以上者。各審查單位應有合格審查人     員十人以上,且不得重複擔任其他機關、團體之委託審查工作。

第三點

起造人於領得本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一前點所列審查機關     、團體委託審查,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築物結構之設     計者不得擔任該案件之審查人員。

第四點

各審查機關、團體於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且至少一人須具有大地技師資       格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       允許自由旁聽。 (三)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於審查完成後,舉行簡       報說明。 (四)變更設計案件其結構部分應由原審查單位辦理審查合格後,始准予       變更設計及施工,局部結構變更設計(非柱、主樑、剪力牆、斜撐       或基礎之變動且無增加建築物載重、無減震或隔震系統之變更等)       案件,經結構技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審查。

第五點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起造人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名及審查機關或     團體加蓋印信之結構計算書、結構設計施工圖說及審查意見書等資料     ,經本府備查後,始得開工。

第六點

審查機關、團體審查案件時,須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審查,並將結果函知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