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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築工程勘驗執行辦法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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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報施工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核准建造執照正本。
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三、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四、建築工程勘驗檢查表。
五、鋼筋出場證明書、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及監、承造人保證書。
六、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品質保證書。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 3 條
申報一層頂樓版配筋勘驗時,主管建築機關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查核,
其餘勘驗部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時派員勘驗之。
第 4 條
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勘驗。
第 5 條
未申報勘驗即先行施工者,辦理補申報勘驗時,除檢附第二條規定之文件
外,另應檢附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出具主要構造、構材尺寸、配置
、使用材料品質、強度符合規定等證明文件及提出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
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