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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築工程勘驗執行辦法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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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申報施工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核准建造執照正本。 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三、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四、建築工程勘驗檢查表。 五、鋼筋出場證明書、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及監、承造人保證書。 六、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品質保證書。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 3 條

申報一層頂樓版配筋勘驗時,主管建築機關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查核, 其餘勘驗部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時派員勘驗之。

第 4 條

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勘驗。

第 5 條

未申報勘驗即先行施工者,辦理補申報勘驗時,除檢附第二條規定之文件 外,另應檢附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出具主要構造、構材尺寸、配置 、使用材料品質、強度符合規定等證明文件及提出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 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