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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審查基準

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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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建築基地之同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內,無自有毗鄰     土地或自有毗鄰土地難以合法利用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以     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並依下列標準提出申請: (一)通路使用長度未滿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三公尺。 (二)通路使用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五公尺。 (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最小寬度為六公尺。     前項通路使用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基地最遠界址。     申請設置私設通路,不得有礙農業生產環境或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