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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審查基準
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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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基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點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建築基地之同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內,無自有毗鄰
土地或自有毗鄰土地難以合法利用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以
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並依下列標準提出申請:
(一)通路使用長度未滿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三公尺。
(二)通路使用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五公尺。
(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最小寬度為六公尺。
前項通路使用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基地最遠界址。
申請設置私設通路,不得有礙農業生產環境或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