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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10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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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供公眾使用及嘉義縣太保市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嘉義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各該所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第 4 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之。

第 5 條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 變更,符合附表二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 登記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但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 規定得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一、變更使用說明書。 二、建築物變更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編定使用種類證明)。 四、使用執照影本。 五、原核准平面圖及位置圖、變更平面圖及位置圖。 前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核准,主管建築機關應副知嘉義縣消防局。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於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記 資料副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嘉義縣消防局。

第 7 條

建築物符合第五條規定而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 除依前條申請外 ,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二、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三、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四、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辦理補強者,應檢附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     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之評估報告。

第 8 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仍應依消防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第 9 條

本辦法之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