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嘉義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
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本府認
可之專業鑑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
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為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
建者。
第三點
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以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
請之私有合法建築物為限。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依法另有其他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
方案外,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四點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
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經本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
定報告文件向本府報備。
第五點
專業鑑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接受鑑定業務,應就建築物結構安
全及建築物之氯離子含量提出明確判定報告及建議具體處理措施。
第六點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定須拆除者視同危險建築物,應依照
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
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代執行費用由所有權人
負責。
第七點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定須為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責
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在六個月之內,依鑑定報告所提處理措
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第八點
經鑑定機關(構)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
承造人應負之責任,本府得視情節移送相關懲戒機關或單位審議;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九點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