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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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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特訂定本規     定。

第二點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般程序由幹事會提委員會審議(詳附件一),並得由申請人申       請都市設計研議。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授權由幹事會依簡化程序辦理預審(詳附       件二):       1.基地面積未滿二、○○○平方公尺者。       2.公有建築或各級學校建築增、改建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平         方公尺者。 (三)若各該都市計畫已有相關規定逕依該規定辦理,不受前述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案件,經本府或幹事會認定為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時效性或       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衝擊者,得逕提委員會審議。

第三點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向本府主辦都市設計之單     位辦理掛號,主辦單位於確認圖說齊備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幹事會預審,應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二)委員會審議,應自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之書圖通過後,掛號收件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主辦單位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駁回之。

第四點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項應再提     送經濟發展處依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       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但停車數量增加達二十部       (含)以上者,仍應提審議。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者。 (七)建築物用途變更,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平方公尺者。

第五點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即由本府函送相關機關(單位)依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