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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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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山坡地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建築基地得免退縮設置人     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深度扣除一點五公尺後,未達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者。 (二)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一點五公尺深度範圍內,上、下邊坡       高差逾一點五公尺者。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修建或改建,無涉及整地者。 (四)依據「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規定申請整建者。 (五)經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建築基地之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者,     仍應接續設置。

第三點

建築基地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得免退縮人行步道後再設置騎樓。

第四點

建築基地已自建築線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者,基地內通路邊得免再退縮     留設。

第五點

山坡地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擇最寬道路退縮人行步道,各     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