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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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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點
山坡地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建築基地得免退縮設置人
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深度扣除一點五公尺後,未達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者。
(二)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一點五公尺深度範圍內,上、下邊坡
高差逾一點五公尺者。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修建或改建,無涉及整地者。
(四)依據「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規定申請整建者。
(五)經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建築基地之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者,
仍應接續設置。
第三點
建築基地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得免退縮人行步道後再設置騎樓。
第四點
建築基地已自建築線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者,基地內通路邊得免再退縮
留設。
第五點
山坡地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擇最寬道路退縮人行步道,各
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