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嘉義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五點及第
六點規定及內政部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二一一號函規定訂定。
第二點
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決速篩選
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
細評估;判斷為有疑慮及確有疑慮者,除拆除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
估。
第三點
建物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
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辦理。
第四點
辦理前點工作之相關專業團體,應遴選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
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第五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依適用本方案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
整建築物清冊送內政部營建營,以為核撥補助經費之依據;
(一)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省(市)、縣(市)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
療機構建築物。
(三)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
第六點
本府之補助經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相關行政業務費用。
(二)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出席費及詳細評估費。
(三)前項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之檢視、整理、統計及校核等作業費。
第七點
接受委託辦理前項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相關專業團體,
應於完成調查初步評估,將調查初步評估結果依規定辦理送達專案輔
導團書面查核後,由本府核撥調查評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