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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配合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續建築管理措施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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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     接獲商業、財稅機關核准營業場所登記函文建築後續處理措施,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第二點

適用對象:嘉義縣轄區內依商業登記法及公司法規定領得公司、商業     登記核准函文,並依營業登記規則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場所。

第三點

本府接獲營業場所辦理公司(商業)、稅籍登記函文之處理事項如下     : (一)通知函文未載明營業地點及營業項目者,本府視個案實際情形,依       下列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1.採書面方式通知登記當事人,就營業場所地點及營業項目補充說         明。       2.商業或財稅主管機關檢送登記函文未載明營業地點及營業項目者         ,本府得敘明無法遽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對實際營業場所實施管         理,函請商業或財稅主管機關提供營業場所地點及營業項目。 (二)通知函文已載明營業地點及營業項目者:       本府每月至少應抽查案件比例十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五件,循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建築物使用類組及違章建築等處理流程辦理       。

第四點

處理原則 (一)違章建築       1.法令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2.處理原則:營業場所所在之建築物係非經申請建築執照即擅自建         造之違章建築者,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1.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嘉義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辦法相關規定。       2.處理原則:營業地點經營之營業項目與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定使用         類組不符者,除符合嘉義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         者,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1.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       2.處理原則:營業地點經營之營業項目,屬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         查申報者,通知該營業地點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檢查申報期間,委託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及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