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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暨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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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為審查嘉義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     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以下簡     稱申請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其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要點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指該使用項目之中央主管機關、嘉     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所屬主管機關;所稱「管制機關」係指     本府經濟發展處;所稱總量管制單元,指工業區在一完整街廓(四周     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內之同性質使用分區;所稱甲、乙種工     業區不適用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如嘉太工業區、民雄工業區、頭橋工業區等     )。

第四點

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       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格式詳       附件一) (二)最近六個月內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無建築物       者,免附)、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       ,免附)。 (四)基地周圍五十公尺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五)總量管制單元之土地利用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第五點

申請案件之土地及建築物,如與工廠及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     有關設施混合使用且無法分割時,該座落土地全部併入管制總量(可     申請使用土地面積)計算。     基地未面臨都市計畫道路,以私設通路連接者,該通路視為使用土地     之一部分,亦計入管制總量。

第六點

附表二所列設施項目同一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總量管制單元     內,申請土地使用面積限制如表,並以一次為限(不得分次申請)。

第七點

申請案件以總收文登記日期、時間為審查先後順序,但未依規定檢齊     審查文件者即駁回申請,且其申請不計入管制總量。後申請者核算如     逾管制總量,應予駁回申請。     經管制機關審查通過,發給准許使用文件,申請人於接獲審查准許使     用文件後,應就使用項目別,依其目的事業法令、建築法令規定,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建築管理機關取得籌設許可或建築許可。     自發給准許使用文件之日起,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取得建造執照,逾     期許可失效,應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建築基地於核發各種建築執照時,核發機關應同時副知管制機關     ,撤銷或變更時,亦同。撤銷建築執照時,管制機關應同時撤銷准許     使用。

第八點

本要點施行前,已核准申請案件,仍應併入總量管制單元予以計算。

第九點

行業屬性認定如有疑義時,由本府工商主管機關或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