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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作業要點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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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為辦理本縣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之
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凡本縣未申領建造執照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第三點
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依下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書圖。
(二)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
(三)建築物現況各向立面及屋頂照片。
前項第二款檢具文件如下: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或交由建築師公會、
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由設計建築師鑑定簽證負責外,應再經建築
師公會或土本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
第四點
第五點
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經補辦手續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
工、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但已建造完成之結構體經鑑定安全無虞者
,無須申報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