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嘉義縣政府處理建築物擅自建造裁罰基準

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為處理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     造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     行政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點

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裁罰之     基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