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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14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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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三點
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置有
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
)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四點
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申請人向本縣審查
機構申請審核圖說,竣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
竣工查驗。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
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第六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每年應報請本府同意。
第七點
本縣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圖說文件,向
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核發「准予按圖施作許
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日起六個月為限,因故未能於
規定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許可
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
,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核發「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存檔,副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
另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保存。
第八點
申請人向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合格時,如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消防
設備變更、破壞或妨礙者,應依消防
法規定向嘉義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
竣工查驗,並將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
辦理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第九點
第十點
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逾
期未修改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第十一點
公有建築物部分按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標準表列金額八折計算。
第十二點
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必要時審查機構得
報請本府補充之。
第十三點
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第十四點
本作業事項規範未盡事宜,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