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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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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為供作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縣     各該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辦理變更為其他分區之依循,特訂定本原     則。

第二點

都市計畫劃設人行步道用地變更,應於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依本處理原則妥予檢討變更。

第三點

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維持既有人行徒步功能為原則     : (一)人行步道已開闢。 (二)兩側建築基地已依人行步道指定建築線,且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       道,另一側鄰接道路用地。 (三)臨接學校、公園、綠地、水岸空間等公共設施。 (四)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

第四點

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     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 (一)非屬第三點所列情形之一。 (二)人行步道劃設長度超過三十公尺。 (三)人行步道兩側建築基地無法以其他得行駛車輛之道路或廣場留設停       車空間。 (四)基地僅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非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難       以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

第五點

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     設施用地: (一)非屬第三點所列情形之一。 (二)經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確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       功能。 (三)人行步道兩側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自       行提出變更申請及同意文件。

第六點

本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應依據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並依各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     地,或一定金額予各該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

第七點

本處理原則未規定事項或有爭議事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之決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