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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執行施工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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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依據內政部 100  年 4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1000056629 號函訂定     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有效遏止施工中違章建築產生,訂定本作業規     定。

第二點

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為查報時正在施工,其結構體(樑、柱、版及基礎     等)或牆壁尚未完成之建築物。

第三點

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所轄區域(含縣     治地區)施工中違建,應於七日內查報完畢並以嘉義縣違章建築查報     單送達違建人並副知本府。

第四點

本府接到公所施工中違章建築查報單後,應於五日內派員至現場勘查     ,如屬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由本府開立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     單及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送達違建人立即停工及補辦執照     。

第五點

無法補辦執照之施工中違章建築,由本府開立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     處書,並註明應於一個月內自行拆除完成,逾期由本府強制拆除。

第六點

經勒令停工之施工中違章建築,未經許可仍持續施工者,依建築法第     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七點

由本府強制拆除之施工中違章建築,將造冊管理,並追蹤至拆除完畢     止。

第八點

施工中違章建築經拆除後,由本府填寫嘉義縣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辦     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