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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已完成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整體開發水土保持計畫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之後續個別開發建築或其他開發利用行為,涉及水土保持處理原則」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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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1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561號函示,其 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點

認定原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  年 11 月 3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31862561  號函示,予以個案認定。

第二點

審查程序:本申請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依規定格式(如附件),擬具     說明書 1  式 6  份(得視需要增減),予以切結,並經水土保持法     第 6  條所稱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該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受理,轉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點

審查標準: (一)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案件。       2.屬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8年內個別開發建築或其他開發利用         行為之案件。       3.符合原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內容。 (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1.申請範圍平均坡度需在百分之五以下。       2.需不影響已完工水土保持設施功能。       3.設施需安全無虞。

第四點

會同現勘: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受理說明書後,得會同該開發行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水土保持義務人、     簽證專業技師等現場勘查,並作成紀錄。

第五點

不予審定:說明書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轉水土保持主管     機關審查者,或未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水土保持主管機     關應不予審定。

第六點

同意程序: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該申請,應檢附說明書核定本 1      式 4  份,送該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並副知其他有     關機關(單位)、水土保持義務人、設計建築師及簽證專業技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