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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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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
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點
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位於本縣轄內且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公共工程及
公有建築工程。但營建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
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工程採購之競標項目,並納入預算及
工程契約書,得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第三點
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
石方之平衡原則。
土石方剩餘(以下簡稱出土)或土石方不足(以下簡稱需土)達五百
立方公尺(含)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妥公共工程出土或需土資
料申報表(如附件)後送本府水利處,倘工程主辦機關所辦理之工程
未達上開數量,仍有意願土方交換者,亦可填妥申報表送本府水利處
辦理。
依前項出土或需土達五百立方公尺者,工程主辦機關應向營建剩餘土
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
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
第四點
公共工程出土或需土資料申報表由本府水利處進行配對,倘區位、數
量、土質、預計時程符合工程主辦機關要求時,則召開土石方交換會
議辦理土石方撮合。
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結果,逕至資訊服務中心辦理
登錄。
第五點
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原則:
(一)土質、預計期程相符及相互距離較近之工程優先交換,工程交換不
限定單一工程。
(二)為配合雙方期程及土質,出土工程主辦機關得規劃設置臨時性暫屯
處理場所,該場所之環保、水土保持、管理申報及相關費用,由出
土工程主辦機關辦理。若有需要得協調由需土工程主辦機關辦理。
第六點
土石方交換之相關費用,原則上土石方產出費用及至需土工程地點之
運輸費用由出土工程主辦機關負擔;土石方進入需土工程工區範圍後
之堆置及施工利用相關費用,則由需土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若有需要
得由出土及需土工程主辦機關另行協調負擔。
第七點
主辦機關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據協調結果辦理
土石方交換時,應將變更之結果,副知本府水利處及相關機關。
第八點
為確保土方交換流向及總量管制作業,土方交換於工程發包後,供需
雙方勾稽作業流程如下:
(一)供需雙方工程主辦機關應請承包商或自行至營建署剩餘土石方資訊
服務中心之兩階段土方流向申報,分別取得流向管制編號後,再由
供需雙方工程主辦機關進行查核使用。
(二)出土工程承包商提送餘土處理計畫,經出土工程主辦機關審查核准
並核發運送證明文件, 倘需辦理全程錄影,請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
契約內容訂定之。
(三)土方開始運送,出土及需土工程承包商將已簽收之運送證明文件及
相關光碟各送至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每月上網申報土石方流向資
訊,出土及需土工程主辦機關於次月5日前上網查核。
(四)出土與需土工程主辦機關於營建署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檢
核申報勾稽結果,於土方交換完成後,將雙向勾稽結果一覽表列印
送本府水利處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