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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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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 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 三、原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者。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前項第一款防空避難設備不包括工廠建築物以整體規劃附建者。 依本辦法所免予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應副知本縣警察局及目的事業主管 單位列管。

第 3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 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其深度或寬度未達十八公     尺者(應留設騎樓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以扣除騎樓地部分後之尺寸     為準)。 二、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三輛以下者。 三、建築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四、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確有困難者。

第 4 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T=(0.5 ×C+E×LA/ΣFA)×P 二、停車空間:     T=(1.0 ×C+E×LA/ΣFA)×PA×I     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C: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P: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     I:使用分區係數(商業區:1.2 ,其他使用分區:1.0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 五款規定計算之。

第 5 條

申請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 執照向發照機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

第 6 條

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 置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嘉 義縣所有,並由本府指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管理維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