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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規定項目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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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落實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行政與技術分立之規定,並提升行政     服務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作業依內政部訂定之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內容辦理,其查核基準及審查基準,詳如附表。     前項附表由嘉義縣政府視實務執行情形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