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協助審查試行作業要點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便民措施,提高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核發效率,縮短申領時程,本府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程     序前,得預先參與嘉義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建造執     照及雜項執照協助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建築師公會受理申請案件,依「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書件     排序表」檢視文件齊全後,排序初審並通知本府派員協助審查規定項     目。俟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做成紀錄後,除規定審查項目之書圖文     件外,其餘建築師簽證負責之書圖文件彌封於圖袋內,轉送本府掛號     申請,本府自收到申請案件之日起,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十日內     、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     照,協助審查流程詳如「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協助審查試行作     業流程圖(縣府版)」(附圖一)。

第三點

本府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案件,本     府得指定部分鄉(鎮、市)公所除維持原審查流程外得預先參與建築     師公會協助審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作業。建築師公會受理申請案件     ,依「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書件排序表」檢視文件齊全後     ,排序初審並通知本府指定之鄉(鎮、市)公所派員協助審查規定項目     。俟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做成紀錄後,除規定審查項目之書圖文件     外,其餘建築師簽證負責之書圖文件彌封於圖袋內,轉送本府掛號申     請,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案件之日起十日內依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     定項目審查表之審查意見予以准駁,合格者即交還各鄉(鎮、市)公     所發給執照,協助審查流程詳如「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協助審     查試行作業流程圖(公所版)」(附圖二)。

第四點

免由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申請案件,建築師公會依「嘉義縣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申請書件排序表」檢視文件齊全後,不經初審,逕由本府     派員協助審查規定項目,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做成紀錄後轉送本府     掛號申請。

第五點

協助審查地點為本府指定之場所,設計建築師須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     場說明核對圖說以利協助審查之進行。

第六點

「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書件排序表」、第二點及第三點規     定彌封於圖袋內建築師簽證負責之書圖文件及相關協助審查所需文件     ,由建築師公會訂定後報本府備查,有修正時亦同。

第七點

本要點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