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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4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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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慎處理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並兼顧裁罰之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及符合
比例原則,以減少裁罰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點
本基準有關建築物之用途分類,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
類組定義、使用項目舉例等規定辦理。
第三點
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四點
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如有特殊情況者,得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基準附表酌予加重或減輕其處罰及延長或縮短改善期限,並均應
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