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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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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地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認定低污染事業,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新設工廠:指於本要點發布後新申請設立登記之工廠。     (三)既有工廠:指於本要點發布前已核准登記且生產中之工廠。

第三點

興辦工業人、新設工廠及既有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     ,為低污染事業。但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經檢附相關書件(如附件一     )送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所定排放或管制標準     者,亦得認定為低污染事業。

第四點

興辦工業人應檢附相關書件(如附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     過後核發低污染事業證明文件。

第五點

本府依前點規定審查,必要時得要求興辦工業人提送本府指定之文件     ,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