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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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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高氯離子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 ,以維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主管建築機關 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 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第 三 條

適用本自治條例之建築物,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 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合法建築物為限。

第 四 條

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受理鑑定業務時,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 檢測系統,實施混凝土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 體處理措施。

第 五 條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 土剝落等現象時,得要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者、承造人或監造人委託 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後 ,應在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受理委託鑑定,應於提出鑑定報告時,副 知主管建築機關。

第 六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 ,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本府專案核准,於重建時得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三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依限拆除後,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樓地板 面積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二千元之費用。每戶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 七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建築物範圍維持原用途,如擬變更用途或新增部分建築物之用途     依重建時法令規定辦理。 二、拆除重建以原基地為原則,不得增加基地面積。 三、以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 (或建築面積) 為建築     面積,但汽車昇降機於地面層設置透明頂蓋者,得再增加該頂蓋之建     築面積。 四、因增加樓層增設之昇降機、直通樓梯等應設置於規定面積內,自行調     整內部平面隔間。 五、增建之地下層限供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使用。 六、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應不得超過第六條之規     定。

第 八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應責成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 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 ,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依鑑定報告所載補 強或防蝕工程之費用百分之十五發給。每戶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第六條第二項及前項所稱每戶,在公寓大廈係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 每一專有部分,在其他建築物,係指每棟建築物而言。

第 九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其所有權人得申請 本府發給證明,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 。

第 十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時,原建造之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 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機關懲戒,如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應送請相 關機關處理。

第 十一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自治條例所支 出之費用或其他所受之損害,得循法律程序請求賠償或為其他之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逐年向上級政府申請補 助。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於中央有關機關訂頒相關高氯離子建築物善後處理規定後停止 適用。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