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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山坡地建築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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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認定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
第二點
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符合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人
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於已開闢完成之重劃地區。
(三)建築基地通行採人車分道設計,符合分道功能。
(四)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無法通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