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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山坡地建築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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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符合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人     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於已開闢完成之重劃地區。    (三)建築基地通行採人車分道設計,符合分道功能。    (四)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無法通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