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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建築(含雜項整地執照)工程辦理施工防災計劃說明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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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確保施     工品質,預防施工災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左:  (一) 凡經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案件。  (二) 開挖深度超過十二公尺或地下室超過三層或開挖範圍達三○○○平       方公尺之建築工程者。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七條定義之高層建築物       。  (四) 鋼筋混凝土樑跨距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工程。  (五) 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六) 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府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者。

第三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造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工     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計畫向受本府委託之機關團體 (     以下簡稱受託團體) 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受託團體應於接獲申     請十四日內邀集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施工計畫,監造     建築師得列席參加,受託團體參加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提供專業意     見作成書面記錄以供承造人施工參考。

第四點

受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左:  (一)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二)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三) 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四)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五)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六) 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七) 台北市基礎工程協會。  (八) 其他經本府核備之機關、團體。     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者、     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本府備查,每次出席施工計     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學經應提供承造人參考。

第五點

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基本資     料表函送本府,施工計畫說明會委員意見應屬諮詢性質,非屬審查行     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對施工計畫說明會委員意見辦理情形補充     於施工計畫內,並簽証負責報本府備查。

第六點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