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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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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提高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     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落實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制度,依內政     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特訂     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包括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

第三點

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適時抽查: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五)雜項執照依實際需要隨機抽查。

第四點

本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     證負責項目表」內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未列入 A、B、C  類之設計     違失項目,由「基隆市建造執照抽查會審小組」依情節輕重歸類: (一)A 類簽證項目輕微違失者,每案每項計一點:       1.原有房屋權利證明及平面圖與現況不符。       2.申請書、設計圖圖樣不齊全,內容(用途)不一致。       3.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但不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者。       4.建築基地之排水溝出口方向、高程不符規定。       5.建築基地之污水設備設計不符規定。       6.建築物法定綠化、保水、節能未檢附或內容不符規定。       7.屋頂突出物高度、面積有誤,但不影響建築物高度容積率者。       8.汽車停車空間區劃、數量、車道、裝卸位、緩衝空間設計不符規         定。       9.機械停車設備尺寸不符規定。      10.防空避難設備、用途、容積、安全梯不符規定。      11.避雷針應設置未設置。      12.建築物結構計算書、工程圖說不符規定。      13.建築線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不齊全(含逾期)登載不實。      14.地籍圖謄本不齊全(含逾期)。      15.申請變更設計部份未表示於申請書及圖面上。      16.走廊設計不符規定。      17.坡道設計不符規定。      18.通風設計未檢討、不符規定。      19.採光設計未檢討、不符規定。      20.防火、避難設施設計未檢討、不符規定。 (二)B 類簽證項目明顯違失者,每案每項計二點:       1.建築物高度不符規定       2.留設法定騎樓或退縮建築(前後院、無遮簷人行道)不符規定、         未順平。       3.樓層高度不符規定。       4.免申請建築線基地申請案未查明最新相關規定致與設計不符。       5.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及法定建蔽         率及容積率不符規定。       6.走廊、樓梯(步行距離、寬度),不符規定。       7.開窗、陽台與鄰地距離不符規定。       8.屋頂突出物面積,高度有誤,影響建築物法定高度、容積者。       9.出人口、走廊、樓梯、(構造數量)。      10.防火區劃.防火門窗.      11.排煙室。      12.緊急用昇降機。      13.防火間隔       以上 A、B 類違失記點合併累計半年超過十點者,該建築師設計之       建雜照自通知日起六個月內一律須先送建築師公會協檢,才准簽證       發照。半年累計達超過二十點者,該建築師設計之建雜照除通知日       起一年內一律須先送建築師公會協檢,才准簽證發照外,並一年內       不得承攬本市公共工程設計監造。 (三)C 類簽證項目重大違失者,移請本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規辦理:       1.未依本府相關單位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定)、河川管制線、道路         高程、土保持計畫書、漁港禁限建區、軍事管制區禁限建之核定         內容設計者.       2.檢送副本圖說與正本不符或有變造副本圖說情事者。       3.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明顯不符

第五點

為辦理本項考核業務本府將成立「基隆市建造執照抽查會審小組」,     成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課、另聘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     辦事處派員參加抽查及複審,如有必要得邀請相關團體專家列席。邀     請出席人數出由本府依抽查案件量之多寡調整。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如有必要得增加次數。

第六點

公共建築物其設計人未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     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者,均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綠     建築設計,應列為必要抽查項目,簽證者應檢附該類講習結業證書。

第七點

簽證內容如違反建築法規定除依第四項處置外,嚴重者經基隆市建造     執照抽查會審小組會議決議後,建築師移送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     處,如係專業工業技師將依技師法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第八點

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市「建造執照抽查會審小組」依上列項目逐項     審查,查有不符規定情形者,除逐項累計點數並於十日內函通知起造     人、簽證建築師、技師限期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說明改正者,本府     得暫停該執照之工程報驗。(更正內容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可報備後於竣工時一併修正)。     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覆,本府應於十五日內邀     請二位小組委員複審,再將複審結果通知起造人、簽證師、技師。     複審如有必要時得召開會議討論,並得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建築     師或技師參加。     起造人、簽證建築師、技師對複審結果仍有異議時,限於文到十五日     內提出,本府將依規於七日內報請內政部營建署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