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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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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 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完整計畫街廓之定義如下: 一、以已開闢計畫道路為界。 二、以計畫道路、公共設施及保護區界線為界。

第 三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單元,除本府劃定 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劃定更新單元或另定單元劃定標準 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街道路或街廓內相連接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相連接土地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     一且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     容觀瞻,其餘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第 四 條

本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 難一次辦理者,得依前條所定標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第 五 條

本府未劃定為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二條規 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該地之都市更新事業者,更新單元內建 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基本條件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