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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程序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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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申請範圍:依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定義範圍。

第二點

辦理方式: (一)各類建築物之申報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 (二)案件送達以本府總收發(每日17時前)收件之日期為憑。

第三點

應備文件: (一)申報結果通知書F1-2(稿)1份 (二)申報結果通知書F1-2正、副本(含申請人、所有權人、檢查人、本府       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各1份 (三)檢查報告書F2-1-1〜F2-1-3 3份 (四)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記錄簡圖F2-2-1 3份 (五)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F2-2-2 3份 (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F3-2 1份 (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 1份 (八)專業檢查人名冊1份 (九)室內裝修證明書(或切結書)或免室內裝修檢討報告1份 (十)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1份 (十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影印本1份 (十二)建築物所有權狀或改良物登記謄本1份 (十三)昇降設備許可證明影印本(或照片以能顯示有效日期)1份 (十四)公共意外責任險証明影印本1份 (十五)如屬舊有建築物應檢附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規定辦理之檢討報告書1份 (十六)現場實地檢查照片1份

第四點

備註: (一)現場照片應有建築外觀照片全景照片乙張。 (二)現場照片應依檢查報告書內檢查項目按順序逐項拍攝(如屬免檢討       項目則無需檢附)。 (三)每張照片應貼於標準格式內並應標示名稱及按順序編號,如以數位       相機拍攝亦同。 (四)所檢附照片內均應含拍攝日期(不得事後以手填寫)。 (五)特別安全梯、安全梯照片應含安全門,並應於開啟狀態下拍攝。 (六)緊急進口之照片應於開啟狀態下拍攝。 (七)安全門照片應於開啟狀態下拍攝。(高層建築物屋頂管道間通風口       應於無封閉狀態下拍攝。) (八)檢查人除應親自執行檢查外,並將執行過程拍入其中包括二維條碼       下載之序號以黑或白版標示之(比例佔所檢附照片總數五分之一)。 (九)所附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十)所有文件應配合以標準格式直式橫書處理。 (十一)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 (十二)檢查項目次勾選範例(含拍攝照片黏貼表格)如附件二。

第五點

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