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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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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增設
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於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情形下以拍照列
管,得免查報,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違章建築:指依法應申請本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
建 築之建築物。
(二)舊有違建:本市轄內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搭建之違章建築。
(三)既存違建:本市轄內自八十四年一月二日以後至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
以 前搭建之違章建築。
(四)拍照列管:指違章建築違法情節輕微,而予以拍照建檔,得免依違章
建 築處理相關規定查報處分。
(五)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
筋 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之建築材料者。
(六)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
公 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七)法定停車空間:指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之相關規定,按建築物樓
地 板面積比例附建之停車空間(位)。
(八)退縮空地:指已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書內相關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
設 施用地之退縮建 築所留設之空地。
(九)開放空間:指在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可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空間,包括綠
地、 廣場及步道 等。
第三點
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指建築物增設下列構造物,
且符合附表規定之 規模者:
(一)雨遮。
(二)露臺或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空棚架。
(三)圍籬(含柵欄式)/實體圍牆。
(四)露天空調設備/排油煙管。
(五)鐵窗(含柵欄式)。
(六)陽臺加窗。
(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第四點
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得免查報處分,應以拍照列管。但經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仍應依違章建築
處理相關規定查報拆除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