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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辦法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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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未領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 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或合法房屋證明,其增建部分於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戶籍遷入登記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水接電: 一、大同鄉或南澳鄉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之建築物。但位於都市計畫   地區者,以無礙都市計畫發展為限。 三、因天然災害受損,須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本辦法發布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於原核准範圍內,因故   未能領得使用執照。 五、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六、候車亭、涼亭、守望相助亭、公廁、寺廟或其他使用建築物,並   取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同意。

第四條

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申請接水接電之建築物用途限居住使 用,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 公尺,且座落位置無占用公有土地情形。 前項有二個以上住宅使用單元,分別申請接水接電者,應分別具備住 宅生活機能,室內範圍樓地板面積分別須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並應 以整層為之。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水接電之建築物,不視為合法房屋;有關違章建築之 處理,仍適用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申請人應為房屋使用人,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 一、申請書。 二、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建築基地租賃契約書。 三、房屋稅籍證明書。 四、建築物現況照片(一式三份)。 五、簡易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表)。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申請書.odt

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本府得委託鄉(鎮、市)公所 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