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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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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有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         後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本府         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         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須檢具相關鑑定資格文件,向本府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第三點

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為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領有         使用執照之私有建築物。

第四點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銹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實施鑑定,經鑑定         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鑑定單位應在完成鑑定報告後,三十天         內檢附相關鑑定報告副知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第五點

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接受鑑定業務,其鑑定報告內容應包括建築物         結構安全、氯離子含量情形、損壞程度,並提具體處理措施。

第六點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鑑定         並報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者,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得強制拆除。

第七點

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由本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作。

第八點

高氯離子鋼筋混疑土建築物須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時,房屋所有權人得         向本府申請房屋損壞程度證明,並於十五日內向稅捐稽徵單位辦理房屋稅         減免手續。

第九點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