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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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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宜蘭縣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結構     建築物委託審查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者         。     (四)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認為有必要者。

第三點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或團體 (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或團體) 如下:     (一)設有土木、營建或建築等科系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土木、結構技師或建築師公會。     (三)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或團體。    前項審查機關或團體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五人以上,審查人員應具備土木、結構    技師、建築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以上教授結構相關科目等資格之一者,並應函報本府    核備,異動時亦同。案件之設計人不得擔任該案件之審查人。

第四點

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審查機關或團體應明定審查費用、檢附文件及審查時限。     (二)應舉行公開會議審查,並得自由旁聽。     (三)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審查完成後准予備查前提出說明。

第五點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建築物之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應選定審查機關或團體,並自     行繳納審查費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     審查完成後應檢具合格證文件,於法定開工期限內,申報開工。     結構變更之案件,應委由原審查機關或團體辦理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准予變更     設計。

第六點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