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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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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補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特訂定
本要點。
第二點
為審查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應辦理現場會勘,並通知申請人到場
說明。
第三點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應依本要點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有關計畫所需農作產銷設施者。
(二)特殊農業經營、氣候因素或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之情事。
前項但書及由本府審查之申請案,應由本府農業處提供初審意見,提交審
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地政處、
建設處、水利資源處及秘書處指派代表擔任;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具有專門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擔任,其中至少一位為宜蘭縣農村婦女。
前項後段所稱宜蘭縣農村婦女,指具有農務及農村社會、文化、環境等相
關知識經驗,或具宜蘭縣農村在地知識,且設籍宜蘭縣一年以上,或長年
居住宜蘭縣五年以上之婦女。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案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派員
列席。
第四點
農作產銷設施建築基礎填土高度,不得高於道路中心高程為原則。
第五點
農業設施雨遮或屋簷突出(牆心或柱心)不得大於一公尺,其投影面積應列
入設施用地面積。
第六點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該農業用地之整體配置圖(含既有農舍建
築執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第七點
農業設施除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外,應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百
分之四十範圍內,並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圖表附件:(1141208)附表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