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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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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補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特訂定     本要點。

第二點

為審查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應辦理現場會勘,並通知申請人到場     說明。

第三點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應依本要點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有關計畫所需農作產銷設施者。    (二)特殊農業經營、氣候因素或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之情事。     前項但書及由本府審查之申請案,應由本府農業處提供初審意見,提交審     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地政處、     建設處、水利資源處及秘書處指派代表擔任;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具有專門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擔任,其中至少一位為宜蘭縣農村婦女。     前項後段所稱宜蘭縣農村婦女,指具有農務及農村社會、文化、環境等相     關知識經驗,或具宜蘭縣農村在地知識,且設籍宜蘭縣一年以上,或長年     居住宜蘭縣五年以上之婦女。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案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派員     列席。

第四點

農作產銷設施建築基礎填土高度,不得高於道路中心高程為原則。

第五點

農業設施雨遮或屋簷突出(牆心或柱心)不得大於一公尺,其投影面積應列     入設施用地面積。

第六點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該農業用地之整體配置圖(含既有農舍建     築執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第七點

農業設施除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外,應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百     分之四十範圍內,並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圖表附件:(1141208)附表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