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宜蘭縣農、林、畜牧、養殖業暨休閒農業設施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原則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將本縣內各類農、林、畜牧、養殖業暨休閒農業設施(以下簡稱農業設施)建築物,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使用類別、組別辦理分類(組),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農業設施建築物之使用類(組)別如附表;附表未規定者由本府建設處會同農業處認定之。 圖表附件:農業設施建築物之使用類〈組〉別.doc

第三點

本原則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