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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處理建築物擅自建造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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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造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點

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裁   罰之基準如下:    (一)已建造建築物造價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處以建築物造價     千分之三十罰鍰。    (二)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新台幣五百萬元者,     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四十罰鍰。    (三)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超過新台幣五百萬     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第三點

本府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且已興   建完成之農場內建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第四點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已興建完成且已寺廟登記在案之建   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