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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1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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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作     業,增進審議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除都市計畫書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點

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之土地使用開發者。     (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者。     (四)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基地情形特殊,申請放寬退縮建築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第四點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及電子檔如附表一;申請放寬退縮     建築案件者,應檢具書圖文件及電子檔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附表一.odt附表二.odt

第五點

本府應自收受申請案件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完成書面查核,申請文件不符合前     點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六點

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由本府建設處審查,但案件內容複雜、具時     效性或對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之情形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逕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授權範圍。   (二)本縣都市計畫規定應全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其建築基地面積未達         五百平方公尺,且建築物高度未達十五公尺。   (三)本委員會授權審查案件。   前項本府建設處審查案件之審查紀錄,應送本委員會備查。   第一項申請案件經本府建設處審查須修正者,本府應將審查意見函送申請人     修正之,並自收受申請人依審查意見修正書圖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之。     第一項各款所定案件以外之申請案件,由本委員會審議。

第七點

前點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申請案件,本府應自收受申請人依查核意見補正書     圖之日起三十日內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審議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議會議開會時,設計人應親自到場說明;委任代理人出席者,應出具         委任書。   (二)審議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民意代表列席。     (三)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設計案件部分內容有變更者,除符合宜蘭縣都市設計         案部分變更內容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通案原則外,應再提送本委員會         審議。

第八點

申請案件經查核、審查或審議後須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補正之公文     書送達日起六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本府得駁回申請案件。     前項須補正事項係本委員會決議要求辦理者,補正期間最長為一年。     申請案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等審查者,由本委員會視辦理     情形酌予展延補正期限。

第九點

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本府應將會議紀錄函送   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五份及電子檔向本府申請核定;屆期   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第十點

申請人應自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定稿本報告書十二份及電子檔陳     報本府核定;屆期未陳報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第十一點

申請人應自本府核定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       者,應重新申請審議。申請人因故無法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點

本委員會審議作業流程如附圖一;屬本府建設處審查案件,作業流程如附       圖二。 圖表附件:附圖一.odt附圖二.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