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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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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一、宜蘭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使用管理規定     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     準。

第2點

二、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同一行為人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     按下列順序裁罰,並於行政處分書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     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行為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建築     物之罰鍰次數論計。   圖表附件:(附表)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表.pdf

第3點

三、違規事件依附表裁罰外,其情節重大或為特殊情事,符合行政     罰法加重或減輕裁罰規定之情形者,得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