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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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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認定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認定,其基準如下:     (一)構造種類以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屋頂、樓板、         牆壁及樓梯:除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外,其餘拆除須達二分之一以         上;梁柱,得予免拆。     (二)其餘材料以鐵皮、鋼架、石棉瓦、竹木等構造之屋頂、樓板、牆壁及樓         梯:全部拆除。     (三)圍牆、廣告物及其支架:全部拆除。     (四)騎樓鐵捲門及其他違建:全部拆除,並回復騎樓功能。

第三點

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達前點基準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府派     員勘查認定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予繼續執行拆除: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無法完成拆除。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第四點

違章建築經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占用公有地及妨礙     公共通行、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仍應全部拆除。